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教学实验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包含自行研制的教学仪器设备、软件、教具、模型等。
第三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是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师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的设计和研制。
第四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需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并且经过广泛的调研和论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立项和管理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
第六条立项条件
(一)教学需要但市场尚无的教学仪器设备;
(二)已有同类设备,但自制设备的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性能达到或优于同类设备;
(三)对仪器设备进行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或性能提高。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八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的,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延期一年。
第九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造价由原材料成本、研制费及安装调试费等组成,原材料费用应不高于市场价格。
第十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研制过程中所需的配件和原材料购置,按照国资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且各项技术指标和稳定性都能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批量自制。
第十二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完成后,要及时投入试用,设备试用须在120小时以上,并做好试用记录,性能稳定的,方可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鉴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设备鉴定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入账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
第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对有推广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以有计划的组织推广,以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调拨和报废按固定资产调拨和报废手续办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设置专项经费,经费使用坚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务处相关制度进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结束后,申请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或实物:
(一)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二)设计方案、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成本核算表;
(四)实验指导书及使用说明;
(五)试用记录及测试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完成质量高、教学效果显著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学校将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教学奖励及业绩量计算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由于失职行为使项目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冻结其经费使用,撤销立项,并由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损失程度作出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