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实验室进行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于教学、科研,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财、物的作用,进行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管理和维护好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突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八条严格遵守《西安邮电大学实验室运行工作制度》(见附件),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教务处协助主管校领导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立项;
(三)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实验室评优和经验交流工作;
(六)负责教育部实验室年度数据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等问题进行审议或审定,具体职责:
(一)审议实验室(实习基地)规划、建设等事项;
(二)审议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审定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章实验室规划与设置
第十六条实验室规划与设置要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校的规模、学科发展、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措施、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规划与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遵循先审核再投资的原则;
(四)有利于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资源共享;
(五)体现超前意识,充分发挥特色和优势。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及撤销必须由相关学院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校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采用项目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1年。
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为设备购置和软建设两种类型。设备购置类项目是以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为主的实验室条件建设项目;软建设项目是以实验项目开发、实验资源挖掘、实践教学改革及实验室管理机制创新为主的实验室内涵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实验室提出申请,学院初审上报;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小组评审论证;
(三)教务处汇总专家意见,上报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评定,重大项目报校务会审批;
(四)教务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经费;
(五)国资处负责设备购置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和竣工验收;
(六)教务处负责软建设类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章实验室建设项目考评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每年组织对建成1年以上的新建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考评分为自评和学校考评两个阶段。自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学校考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评主要围绕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及完成效果等方面进行。考评程序如下:
(一)实验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单位组织自评并提交总结;
(三)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西安邮电大学教学奖励及业绩量计算办法》对考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邮电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西安邮电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规范》、《西安邮电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西安邮电大学实验室运行工作制度
为加强实验室规范管理,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熟悉实验室工作规定,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第二条 积极做好实验准备,协助教师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管工作,保持在用实验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积极承担各类实验教学任务和竞赛活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条 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设备物资的账物卡管理,保证账物卡相符。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环境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实验室相关数据。
第八条 积极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应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制度。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谢绝会客。不得私自引入外人,不得在室内进行教学科研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安全防火知识,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严禁在实验室吸烟、使用明火、乱接电源、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存放和管理,领用时要严格领用和保管程序,同时要按规定指定专人使用,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家具的摆放应整齐规范,布局合理。保持室内环境和仪器表面干净整洁。各种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未经批准不准任何人随意移动。
第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拆改仪器设备。严格执行仪器设备借用手续,以避免仪器设备遗失。
第十七条 做好计算机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严防利用网络传播反动言论,严禁学生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观看淫秽信息。
第十八条 下班前应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水龙头,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发生被盗及其它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保卫处和教务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条 对一切违反安全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一条 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物品、材料的特性。
第二十三条 按时上实验课,进入实验室要做到衣冠整齐,不把与实验课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在实验室内不准喧哗、打闹和吸烟,不准乱吐乱丢杂物。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第二十五条 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许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私自将公共财物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完毕后,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以及关闭相关的水、电、气,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所并得到实验指导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守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指承担学生实验教学任务的各类人员,包括实验辅导人员和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专、兼职技术人员等。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实施教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十二条 熟悉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按照学校师德规范和考核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十三条 要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担负实验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择仪器设备;对首开实验的老师,必须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实验、科研用的实验仪器或设备能够熟练进行调试、维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工作,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效果,大力开展自制教具的研制活动,积极自制,代用和改进教具。
第三十六条 课前应提前10分钟到达实验室,认真做好辅导准备工作,引导学生安静有序的进入实验室,不得擅离职守,实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实验情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的实验习惯,遵守实验室纪律,爱护设备,精心使用仪器的文明作风。
第五章 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有义务为校内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供其它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二)应按照要求及时作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档案保存在本单位。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和档案的范围
1.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批准建制文件、实验用房、历年投资建设、实验队伍、检查和评估情况。
2.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安排计划表,实际开出实验的记录,实验开出情况、实验报告等。
3.实验设备基本信息,包括设备仪器的固定资产账卡,设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低值品的分户账、领用登记账,大型精密设备仪器的论证报告及使用情况、一般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资料。自制或改造的实验设备仪器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4.实验室管理文件,包括学校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室教学和管理文件、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人员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
5.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实验室硬件设备购置,实验元器件等低值消耗,设备仪器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的统计或明细表,或其他项目的经费收支账等。
第二十三条 按时上实验课,进入实验室要做到衣冠整齐,不把与实验课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在实验室内不准喧哗、打闹和吸烟,不准乱吐乱丢杂物。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第二十五条 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用电和实验材料。不许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私自将公共财物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完毕后,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以及关闭相关的水、电、气,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所并得到实验指导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实验指导教师守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指承担学生实验教学任务的各类人员,包括实验辅导人员和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专、兼职技术人员等。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实施教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第三十二条 熟悉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按照学校师德规范和考核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十三条 要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担负实验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择仪器设备;对首开实验的老师,必须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实验、科研用的实验仪器或设备能够熟练进行调试、维护。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工作,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效果,大力开展自制教具的研制活动,积极自制,代用和改进教具。
第三十六条 课前应提前10分钟到达实验室,认真做好辅导准备工作,引导学生安静有序的进入实验室,不得擅离职守,实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实验情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的实验习惯,遵守实验室纪律,爱护设备,精心使用仪器的文明作风。
第五章 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有义务为校内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供其它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二)应按照要求及时作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档案保存在本单位。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和档案的范围
1.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批准建制文件、实验用房、历年投资建设、实验队伍、检查和评估情况。
2.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安排计划表,实际开出实验的记录,实验开出情况、实验报告等。
3.实验设备基本信息,包括设备仪器的固定资产账卡,设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低值品的分户账、领用登记账,大型精密设备仪器的论证报告及使用情况、一般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资料。自制或改造的实验设备仪器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4.实验室管理文件,包括学校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室教学和管理文件、实验室制定的各项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人员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
5.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实验室硬件设备购置,实验元器件等低值消耗,设备仪器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的统计或明细表,或其他项目的经费收支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