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学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邮电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 号码、出生日期、民族等。
第二条 学生学籍身份信息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修改或 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若发生变化,提供合法性证明的,经学校核实后,可以修改或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学生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予以受理其修改或变更的申请:
(一)学生的学籍身份信息来自省招生部门报送教育行政部 门审核通过的考生录取数据信息。
(二)申请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籍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属于在校期间的,学校予以受理;不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以 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中明确的修改或变 更时间为准。
(四)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属于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填写《陕西省高校学历勘误学生申请表》进行勘误。
(五)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他人不得代为办理。
第六条 受理部门及职责
(一)申请修改或变更的学籍身份信息属于录取数据有误的, 由学校招生部门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报教育部,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反馈学校。
学生学籍信息在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等原因导致出生年月日信息错误需变更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行政区划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需变更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 申请,经学院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方可受理。
(三)学校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的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予以办理。涉及学籍身份信息单项修改或变更的,学校在学信网 上予以更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同时申请修改或变更的,学校将审核后的学生申请材料向省教育厅报 送,省教育厅复审通过后予以更改,复审不合格的退回学校。
第七条 申请办理学籍信息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照有关档案材料,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未发 现问题并同意变更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审查。必要时,学生所在学院应出具学生申请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的情况说明及意见。
(三)教务处审查确认无误的,在学校权限内进行单项信息修改或变更的,教务处在校内教务系统及学信网上予以更改;超出学校更改权限的,由学生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 经教育厅核准的,学校方可变更申请人在校内教务系统及教育部学信网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西安邮电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材料:
1. 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
在校生姓名发生变更后,提交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含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
因姓名中有生僻字显示为“?”、空格、或汉语拼音而导致信息不完整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号须与录取数据一致。
2. 修改、变更或注销身份证号码的。
身份证号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新旧身份证和户口本等。非录取数据有误,身份证号中省份及出生日期信息不得予以修改或变更。
3. 变更性别的。
确因个人身体原因变更性别的,需提交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国内三甲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性别)等。
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
4. 变更民族的。
在校期间民族变更后,提交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修改或变更证明,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民族变更证明。
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本人高中学籍档案、高考志愿表/录检表/准考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受理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申请: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身份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三)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四)曾核准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又再次提出新的变更申请的。
(五)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学校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十条 学生应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