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精神,规范第二学士学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三条 西安邮电大学当年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时能够取得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且未落实就业单位。
第四条 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勤奋好学。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我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不可延长学习年限。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增修其他本科课程,不能提前毕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取得的学分,由教学部门负责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校严格做好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九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平时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课程考核的具体评分方法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案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并不能申请缓考、补考,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于下学期开学前参加一次补考(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通过补考者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学习。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学生须事先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试成绩相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当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进行衡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继续学业、授予学位、择业等的基本依据。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见下表。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标准: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分制绩点计算取值 |
95 |
85 |
75 |
65 |
50 |
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不及格)”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 |
95-100 |
90- 94 |
85-89 |
81- 84 |
78-80 |
75-77 |
72- 74 |
68-71 |
64-67 |
60-63 |
0- 59 |
成绩等级绩点计算取值 |
95 |
90 |
85 |
81 |
78 |
75 |
72 |
68 |
64 |
60 |
50 |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及格及以上课程参与绩点计算(二等级制课程不参与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
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或严重考试作弊的,根据《西安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并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五章 转专业、休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不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申请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退学的情况。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需满一学年);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需满一学年)。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
(二)在校期间因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受到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者。
第二十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须明确标注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等全日制本科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