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西安邮电大学学籍,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必修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学分累计达35 分(含35分)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因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受到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者。
第四条 具有毕业资格但因被认定为考试二次作弊或因必修课重修(补考)累计学分在35分至45分(含45分)之间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原则上参加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资助的大学生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赛事,于毕业当年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前获得 省级二档及其以上奖励,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二)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
(三)毕业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学院审核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院所报结果进行复审,并起草学士学位授予审查情况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条 结业生限定在结业当年内,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换证考试,换证考试通过的课程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满足毕业条件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西邮校发〔2018〕11 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