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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2016-10-09 09:31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六年。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  

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九条课程修读  

(一)必修课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各门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课原则  

学生应以培养方案安排为依据,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读课程、选修时间及顺序。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完先修课程,取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  

(三)选修课修读办法  

1.各类选修课修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所在专业要求的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2.学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各专业拟开设的选修课程,并向全校公布,以供学生选课。  

3.学生预选课程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参加选课的咨询活动,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  

4.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中途不得更改。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缺课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5.凡未按规定办理选修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条学分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定。  

第十一条学生须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用其它学分替补。  

第三章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新生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健康标准,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在校各年级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到校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收款收据及学生证到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手续。未履行相应手续或未办理报到注册逾期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留级、复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然后在新入籍班级注册;已在原班级注册后确定留级的学生,在办理留级手续时,应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补齐所缴纳各项费用的差额。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规定缴费的学生应由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包括理论、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考试有正考和重考,正考通过,获取相应学分;正考未通过,参加重考,重考及格后获取相应学分。应真实、完整的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评定:各类理论课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课、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对应标准: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若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百分制  

95-100  

90-94  

85-89  

81-84  

78-80  

75-77  

72-74  

68-71  

64-67  

60-63  

0-59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F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体育课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报体育部批准后可以参加保健课,参加保健课的学生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根据《西安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旷考。凡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参加短期访学及带薪实习项目的学生,在外修读的课程,符合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和学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可以置换培养方案中对应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相关开课学院予以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节课程的免修、免听、重考  

第二十八条课程的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学籍异动等原因,其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由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认定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情况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  

第二十九条课程的免听  

(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能掌握某门课程,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该门课程(一个学期最多免听两门)而进行自学,免听课的学生必须完成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实验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考试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记作正常考试不及格。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验课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三)一年级本科生所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三十条课程的重考  

学生正常考试未通过,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参加重考。  

第四节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及格的实践环节、实验课(课程性质为必修课)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二条重修办理及要求  

(一)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周办理重修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参加所申请课程的重修。  

(二)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的教学要求一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申请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要求后方能参加考试并认可成绩。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一年级本科生根据学校安排,按照“自由转出,审核转入”的原则,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跨学科类别的(文转理、艺术类等);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国际班、国防生、民族班、小语种、体特生等);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不符合转入专业基本条件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保留两年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籍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应立即回家,不得擅自留在学校;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教务处寄交复学申请、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学校确认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报考其他院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降至低年级者,若培养方案发生变更,毕业资格审核时,分别按照降级前后不同培养方案审核。  

第七节 留 级  

第四十五条学籍处理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重考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根据自身学业情况,本人申请者;  

(二)历年所修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毕业资格审核后,不符合毕业条件且未申请结业者。  

第四十七条留级以学年为单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一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留级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修读高一年级课程,学生需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读。若留级期间学生修完导致留级的课程,并取得高一年级全学年课程总学分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可跳入高一年级学习;否则仍跟留级所在年级继续学习(所获学分有效)。  

第五十条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者,留至下一年级继续学习。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学生在修读完不及格课程后,可申请离校。申请离校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并办理有关请假和管理协议手续,方可离校。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并随时与学校保持联系,按时返校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五十一条毕业留级学生,按原年级教学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待完成原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后,随留级所在年级学生毕业时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留级降至低年级者,若培养方案发生变更,毕业资格审核时,分别按照留级前后不同培养方案审核。  

第八节退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历年所修必修课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休学超过两年者;  

(四)留级超过两次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按入校时间计算的在校学习年限(含各类学籍异动时间)超过六年者。  

第五十四条因病或学业成绩不及格而作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由学院负责填写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请示主管校长后报校务会审批。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三)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先由学生做自我鉴定、小组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加注评语,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并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科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总学分和选修课总学分;  

(二)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参加思想教育的全部活动,完成军事训练及公益劳动等实践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求。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限定在结业当年910日至1020日(工作日)前向学院书面申请参加换证考试,10月底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换证考试,由学院通知学生按时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全部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交回结业证书,随下一级颁发毕业证书,若符合《西安邮电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可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按照下一级要求统一发放。换证考试只安排一次,逾期未申请、未按时参加考试或换证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换证考试。学生因换发证书而申请考试的时间由学校安排,往返路费、材料费、资料费、上机费、答辩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  

第六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开始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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